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377号)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5-25 点击:1703

发布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市监函〔2020〕377号
实施日期: 2020-05-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保函字〔2019〕1105号)要求,确保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顺利规范进行,根据原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即日起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刘超宇  0311-67565826

    李 颖  0311-67565822

    附件:   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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