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农发规〔2020〕3号)

来源: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5-26 点击:2102

发布单位: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委
发布日期: 2020-05-25
失效/废止日期: 2025-05-25
发布文号:甘农发规〔2020〕3 号
实施日期: 2020-05-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兰州辖内各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原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 号)和我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7〕402 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2020 年 5 月 18 日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联合体成员分工协作、紧密联结、利益共享。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组织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承办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体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标准和申报

    第五条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的标准条件:

    (一)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制定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形式确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

    (四)联合体由 1 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5个以上农民合作社、10 个以上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共同发起。

    1、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联合体中引领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股权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佣+社会保障”等多种利益连接方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 50%以上。

    2、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等制度健全,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销售、统一产品品牌等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在农业生产季节,为联合体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农资供应、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市场信息、农产品销售等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综合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的节本增效。

    (五)联合体应达到的规模:

    河西地区: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5000 万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750 万元。

    其它地区: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4000 万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市场类联合体主体的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3亿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 5000 万元。

    (六)联合体带动农户总数超过 1000 户,带动农户较本县 (市、区)农户户均收入高 500 元以上。

    (七)联合体有技术支持和保障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少于 2 人,通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运作模式,农业种植或养殖效益较普通农户高 10%以上, 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八)联合体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推进优势资源整合,打造“甘味”农产品企业商标品牌。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九)联合体成员全面推进绿色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加强养殖粪污、废旧农膜、作物秸秆基本资源化利用,有明显生态效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联合体基本情况。

    2.联合体章程、联合体建设方案。

    3.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4.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5.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及带动增收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联合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

    3.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审核,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实地考核。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

    第九条 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对联合体进行评审。

    第十条 公示。省农业农村厅将拟认定联合体名单在甘肃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发布。拟认定联合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管理,通过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实现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向新认定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颁发牌匾和证书,为通过监测评价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更换证书。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回取消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牌匾。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报表制度对辖区内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