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5-20 点击:950

发布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5-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5-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2020年4月4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冀工信盐〔2020〕134号),为加强我省食盐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食盐销售管理。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食盐定点企业)纳入食盐专营管理范围,迅速摸排食盐定点企业数量和食盐供应状况,建立食盐定点企业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和方式、食盐品种等信息;督导辖区内食盐定点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盐业处(邮箱:sxp﹫ii.gov.cn销)。支持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二、落实食盐储备责任。为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加强对辖区内食盐定点企业检查力度,督导食盐定点企业建立企业食盐储备责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台账,保证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三、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未加碘食盐供应直接影响我省合格碘盐覆盖率指标完成,对于科学补碘、健康益智,维护省内消费者身体健康意义重大。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合理确定销售网点,组织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

  四、严格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根据国家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标准,按照省卫健委2018年居民生活饮用水水碘状况调查分布表,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高水碘地区的要求组织供应未加碘食盐,同时,满足特殊人群加碘食盐消费需求。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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