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5-18 点击:826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5-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现就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开展培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建立培训制度,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试情况等,并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分别参加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等情况分类归档管理。

  三、丰富培训形式

  提倡有能力的用人单位采取自主培训、导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培训,暂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要委托社会机构或选择网络培训。指导委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保证培训质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制作培训合格证明,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四、严格培训要求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建议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建议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与义务等。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建议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4课时。

  五、做好在线培训

  2020年,市卫生健康委遴选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将对用人单位免费开放线上职业健康培训资源。利用“职业健康在线培训”平台,设立线上职业健康培训专区专栏,加大线上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力度,扩大免费范围,延长免费时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脱贫攻坚。根据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需求,把通用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疫病防控等内容贯穿线上培训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线上培训信息采集和全程监控机制,研究分析学员线上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等情况,为掌握学习质量、过程查询等提供依据。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8397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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