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47号)

来源: 安徽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0-05-11 点击:1028

发布单位:安徽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0-05-09
失效/废止日期: 2025-05-09
发布文号:林法〔2020〕47号
实施日期: 2020-05-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林业局:

    《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2020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防〔2011〕3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业局

    2020年5月7日

    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规范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检疫员,是指从事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并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林业植物检疫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检疫员依法履行检疫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的管理工作。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专职检疫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林业植物检疫事业,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两年以上;

    (三)从事林业植物检疫岗位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取得专职检疫员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推荐,填写《林业植物检疫员推荐表》;

    (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参加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检疫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的《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从林业站、林场、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竹检查站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应具备工作认真、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掌握林业植物检疫专业知识、连续两年从事林业工作等条件。

    第八条  取得兼职检疫员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推荐表》;

    (二)经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参加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兼职检疫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发给《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由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检疫员岗位培训。检疫员每两年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第十条 对检疫员实行年审。专、兼职检疫员的年审工作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年审的内容包括:工作变动、职责履行、岗位培训、有无违纪等情况。

    每年12月上旬,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年审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经复审后公布专职检疫员年审结果。

    第十一条 《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并逐级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确认后方可补证。

    第三章  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专职检疫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进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现场检疫或复检,进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三)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查处违法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六)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发现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有疫情的采取封锁、除治等措施;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申报登记,并做好检疫登记工作;

    (八)指导有关林木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检疫措施,生产繁育无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种苗及繁殖材料,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种苗繁育基地;

    (九)调查和掌握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当地的发生分布情况;

    (十)对国外(境外)引进种苗、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及时提出除害处理意见;

    (十一)指导兼职检疫员的业务工作。

    兼职检疫员协助专职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但无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服和佩戴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第十四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应当填写规范、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检疫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成绩显着的;

    (二)严密封锁和控制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成绩显着的;

    (三)在林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有重大贡献的;

    (四)与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以及查处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  对检疫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疫情扩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的;

    (五)其它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