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5-08 点击:94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4-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政规发〔2020〕2号
实施日期: 2020-03-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总结近年来“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20年3月开始,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石嘴山市所辖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在我区落实的中央层面设定的294项和自治区层面设定的4项共计29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2020年下半年在全区全面推开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凡涉及我区的,由有关部门梳理,经自治区审改办审核后,按程序公示。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厅商有关部门按程序制定,并统一向社会及时公布。(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共9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通过“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审批改为备案(共6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和流程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行告知承诺(共51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审批服务(共232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试点地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试点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并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缩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鼓励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信息化。改造升级和整合企业登记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数据接口,推行经营范围智能化申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双告知”模块和“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自治区政府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宁夏政务服务平台、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根据需要,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审批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压时限、减材料、优流程,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全力推行“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审批服务绩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我区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成立工作专班,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聚焦企业关切,强化工作配合,指导和支持试点地区推进改革。涉及改革事项的各部门、试点地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在本方案印发2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以传真形式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0951-6363840)。

  (二)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有关单位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创新政策举措,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要严格依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细化改革举措,修订办事指南、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开展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于2020年4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做好总结评估。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落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调研和跟踪监测,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完善改革政策举措,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各相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做好工作跟进,认真总结评估试点情况,总结提炼成功经验,于2020年6月中旬前完成自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总结评估全区试点情况,并于2020年6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在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宁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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