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4-29 点击:1010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市监发〔2020〕49号
实施日期: 2020-04-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行政审批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依法规范行政,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

    (一)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布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办理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于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未履行承诺行为,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四)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有条件的区可通过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住所使用证明申报材料无纸化。

    (五)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关于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准确理解、依法执行住所登记政策,不得在登记注册环节增设审查条件。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分支机构住所证明。

    (六)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七)支持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集群登记地址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对于经其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办理登记注册。使用集群登记地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栏记载内容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八)我市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又确认其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的,应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办事时间,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九)推行市场主体开办“一次办”。企业开办时一并申请领用发票或有用工需求的,网上办理通过“e窗通”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专区、现场办理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设置的综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等其他登记业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办结。

    (十)推行市场主体登记直接核准制。合并登记受理审查与核准程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直接核准的审批模式,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由同一审核人员一次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各登记机关建立相应的审核人员资格管理、登记信息材料复查、抽查等制度,加强审核监督,确保登记审批质量。

    (十一)我市市场主体可依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对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且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等内容作出承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照后证”项目外,可以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对于大类项目和经营范围库选择的具体经营项目不再审查,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如有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表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二)简化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

    (十三)探索市场主体证照联办试点。重点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探索企业营业执照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北京市“e窗通”网上办事平台,实现一张表单、一次告知、一次办好;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四、优化企业注销程序,加快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

    (十四)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可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十五)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申请注销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登报或公示。

    (十六)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经公告且公告期20日届满后,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全部缴回的,应在公告和股东承诺书中一并说明。

    支持国有企业压缩管理层级、清理僵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在全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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