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更新时间:2020-04-10 点击:3016

发布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4-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4-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用盐需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

  根据原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7年全省生活饮用水水碘调查结果的情况通报》(卫办疾控发〔2018〕23号),全省高水碘地区分布在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和邯郸市,确定为39个县(市、区)267个乡6104个村。在高水碘地区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

  二、确定未加碘食盐供应主体

  根据我省食盐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原则上省内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资质的1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3家多品种企业,下同)均可进行未加碘食盐生产,省内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须由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可从上述1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未加碘食盐,以保障我省未加碘食盐市场供应。经营未加碘食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在指定范围内销售,不得向指定销售网点以外销售未加碘食盐,不得超量超范围超标准销售。

  三、明确经营要求及网点设置

  (一)经营要求

  除高水碘地区及未加碘食盐供应点外,其他任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食盐零售经营户不得擅自扩大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未加碘食盐供应点不得向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等单位销售未加碘食盐。

  (二)网点设置

  在高水碘地区,以村为单位,供应未加碘食盐。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口基数情况,每个县(市、区)设立3至5个加碘食盐销售点,销售加碘食盐比例不得超过该区域食盐销售总量的10%。加碘食盐产品外观须标明碘含量,销售点须在加碘食盐货架的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样。

  在碘缺乏地区,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人口基数情况,每个县(市、区)设立3至5个未加碘食盐销售点,销售未加碘食盐比例不得超过该区域食盐销售总量的10%。未加碘食盐产品外观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销售点须在未加碘食盐货架的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样。

  以上销售网点布局详细情况,各市盐业主管部门自发文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盐业处。“未加碘食盐指定零售点”和“加碘食盐指定零售点”标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统一管理。

  四、严格执行碘盐浓度标准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加碘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标准(河北省内普通人群盐碘水平:25mg/kg、孕妇盐碘水平:30mg/kg),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督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中计量控制、抽查检测和质量管控,加强食盐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科学管理、精细管理和制度管理,确保向市场提供合格食盐;生产的加碘(孕妇碘盐)和未加碘食盐产品标识要醒目、易于识别、分区存放和科学管理,建立严格的食盐产品产、销、存记录,详细记载食盐产品流向以备检查。

  五、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加强合格食盐的供应管理工作,开展科学补碘的宣传教育,监督有关部门结合辖区水碘情况保证合格食盐的供应,同时满足特殊人群需要。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开展检查,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落实食盐专营管理相关政策,做好未加碘食盐供应工作,在门户网站公布本辖区上述食盐指定销售网点,负责辖区内食盐经营企业、食盐市场、指定网点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收缴、处罚。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及高水碘危害的卫生监测、防治效果评估,根据每年的监测结果、适时公布全省高水碘地区动态分布情况,会同当地盐业主管部门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开展好“5?15全国碘缺乏防治日”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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