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复工复产中示范引领作用的通知(川农函〔2020〕295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4-09 点击:844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20〕295号
实施日期: 2020-04-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引领带动农民恢复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作用,提振发展信心

    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造成较大影响,为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地要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组织优势,主动担当作为,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切实解决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难题,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丰富“菜篮子”作出新贡献。

    二、树牢合作理念,共克发展难关

    (一)开展互助合作。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农产品生产流通受阻,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社不忘合作初心,坚守服务成员办社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积极开展互助合作,与成员建立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增强成员民主意识和合作意识。鼓励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全力恢复农业生产,不误农时,带领成员做好春耕生产,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和闲置劳动力等复工复产,解决生产用工难题。全面拓展销售渠道,积极探索产品赊购信用互助,与成员协商一致后,可采取赊购成员生产的粮油、水果、蔬菜、鱼肉、茶叶、药材、畜禽等产品,待农民合作社利用自身冷链仓储设施、品牌等营销产品后支付货款。积极开展米面、蔬菜、猪肉、家禽等订单农业、直采直销。

    (二)开展融资联保。农民合作社和成员在农业投入品购进、农产品收购、农产品初深加工等环节需要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倡农民合作社为成员融资提供担保,鼓励成员之间相互联保,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三)开展社会化服务。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资供应、农业生产、产品加工、烘干储藏运输、冷链物流、包装销售等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向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培训、仓储运输、农业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打通农户成员对接现代农业的通道。

    三、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指导服务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序推进农民合作社复工复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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