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种字〔2020〕4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4-08 点击:974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种字〔2020〕4号
实施日期: 2020-04-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2020年全省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3日

    2020年全省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要求和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做到种子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化、监督管理法制化,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量化目标如下:

    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各市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各县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生产基地。对嘉祥等制种大县和14个国家良繁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

    (二)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三)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狠抓品种审定、基地制种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查生产主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制种田块转基因成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

    (四)严格监督种子质量。根据部里有关规定,我省以玉米、小麦、大豆、棉花为主要质量监控作物种类,各地应结合本地用种实际,在春季、秋季等关键种子市场销售期,以种子标签和种子质量为检查重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在冬季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将近3年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近3年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酌情减免检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种子市场检查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可视情况灵活开展。

    (五)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强化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

    (六)探索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加快跨省际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有效治理省际间种子违法行为;可根据作物种类选取省际间部分区域,联合相关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劣、无标签、散装种子为重点的联合专项治理行动。

    (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着重做好普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培训、印发宣传手册、法律明白纸等,广泛开展《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的宣贯工作,全面营造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农民依规维权的良好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开展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应充分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各市、县要压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并在官方网站公布,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责行为,对不依法履职、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问责。

    (三)各地要加强对种业市场监管活动的舆论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做到主管部门不护短,新闻部门不夸大,据实宣传报道,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跟踪监管力度,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的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要达到100%,并将其作为下一步种业工作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种子经营门店,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坚决取缔。

    (五)各市要认真执行种子案件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管理科。

    (六)各市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种业市场监管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种子管理总站,报告应附今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2—3起。

    联系方式:

    省种子管理总站  文婷婷

    联系电话:0531–81608110

    电子邮箱:sdzzscgl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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