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范围设定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241号)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4-03 点击:1543

发布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市监函〔2020〕241号
实施日期: 2020-04-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第8号公告),省局调整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系统中特殊食品项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范围进行了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特殊食品项下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细化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根据具体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具体品种进行勾选。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如还经营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之外的食品类别时,应当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省局调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之前已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含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非属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得面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食品经营许可机关在新办、换发许可证书和变更许可事项时,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及时调整相应的许可范围。

  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别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经营的监管,加强对非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以外的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面向消费者经营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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