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发〔2020〕8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20-04-02 点击:124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20-03-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种发〔2020〕84号
实施日期: 2020-03-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及《种子法》《畜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我厅制定了《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

  为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不断提升我区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我区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种业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部门协调监管新格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种业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各级农牧部门要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和行政管理、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制定印发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严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确保种业违法案件事事有登记、件件有回音、违法必查处。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自治区级目标

  权责明晰、主体明确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为50%、20%。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检查全覆盖,自治区级发证企业抽查率为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被抽查企业经营档案、标签、包装标识整改合理率100%。转办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等案件查处率100%。全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查处率100%,制售假劣种子案件查处率100%,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案件查处率100%。

  --盟市级目标

  对辖区内50%以上的旗县农牧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旗县级目标

  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二、重点内容

  (一)开展“五大专项行动”。以“生产经营行为、种子质量”监督为主线,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夏季(玉米、马铃薯)制种基地监管专项行动、秋季制种基地收获期监管专项行动、冬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专项行动和海南育种繁种转基因监管专项行动,对农作物种子进行全环节监管。重点检查种子标签、种子质量、非法转基因种子、销售台账和生产经营档案等内容。

  (二)推行备案承诺制。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实施为契机,结合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重点推行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承诺制。经营者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提供真实可追溯的要件材料,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即完成备案。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开展 “飞行检查”,加强“先备后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偏远乡镇的种子经营门店,可以推行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强化源头管控,加强转基因玉米、油菜、大豆种子监管,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防控。抓好南繁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转基因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西拉木伦河流域两侧(通辽、赤峰段)、荒漠林间地等隐蔽性较强的玉米生产田进行全面排查。严打非法经营行为,尤其是输入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的种子市场检查巡查力度。

  (四)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以杂交玉米、向日葵为重点作物,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对发现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严格按照《种子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打假维权行动,通过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营造激励种业创新良好氛围。

  (五)开展种畜禽质量检查。加强种畜禽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销售假劣冷冻精液、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销售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在全区选择种畜禽企业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对种公牛个体开展识别检测,保障健康有序的种畜禽市场秩序。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并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保障我区种业健康发展。

  三、责任分工和工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全面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监管工作,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分别承担本级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监管的具体组织工作。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统筹盟市、旗县农作物种子检验中心,完成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等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盟市和旗县要根据当地作物种植情况、畜禽养殖情况和历年违法违规发生情况,制定当地监督检查方案和现场抽样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管方案要突出重点作物、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确保农牧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建立协查联动机制。各盟市农牧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加快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案件主办盟市需其他盟市协查时,应以盟市农牧部门名义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协查盟市应予积极配合。协查公函应同时抄送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种业管理处将督促检查并视情通报。需要省际协查的,报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公开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各级农牧部门网站要公布本级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信息。全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全部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纳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系统。

  (二)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按照《种子法》《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现场抽查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要求,样品抽查、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等要规范准确,形成完整/可追溯证据链条。

  (三)信息报送。各盟市农牧局将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安排部署情况于4月15日前报农牧厅种业管理处。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填写报表,报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并报送1-2件典型办结案件。

  联系人:

  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王春

  电 话:0471-6652171

  邮 箱:nmgchun@sina.com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刘占平

  电 话:0471-6963964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工作站 苏雅

  电 话:0471-496261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种子种苗种畜禽监管统计表

盟市:              
工作名称
市县两级发证企业总数(家)
抽查企业和门店总数(家)
抽取样品(鉴定种畜禽)数量(份)
检查合格率(%)
没收种子(种畜禽)数量(公斤、头)
罚款数额(万元)
查处假劣案件数量(件)
查处侵权案件数量(件)
吊销许可证数量(件)
移送司法案件数(件)
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夏季玉米制种基地监管专项行动
 
 
 
 
 
 
 
 
 
 
夏季马铃薯制种基地监管专项行动
 
 
 
 
 
 
 
 
 
 
秋季制种基地收获期监管专项行动
 
 
 
 
 
 
 
 
 
 
冬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专项行动
 
 
 
 
 
 
 
 
 
 
海南育种繁种转基因监管专项行动
 
 
 
 
 
 
 
 
 
 
种畜禽监管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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