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厅办发〔2020〕44号)

来源: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3-30 点击:2435

发布单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农厅办发〔2020〕44号
实施日期: 2020-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河北省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思路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维护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2020年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1.省级目标

  (1)明确责任分工。段玲玲副厅长分管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刘振洲副厅长分管种业执法相关工作,顾传学二级巡视员分管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厅种业管理处负责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情况反馈和调度推进等;厅法规处负责种业许可备案信息化等;综合执法局负责种业市场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遴选典型案例等;畜牧业处负责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情况反馈、调度推进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等;省畜牧良种工作总站(省种畜禽质量监测站)负责种畜禽质量监测、鉴定和生产性能检验、测定等;省种子总站具体负责农作物种业市场行业监管、质量抽检、制种企业检查等组织实施。

  (2)细化任务目标

  对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60%、30%;对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6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5%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2.地(市)级目标

  明确种业市场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3.县级目标

  明确种业市场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经营门店、企业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以及对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比例,省和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重点内容

  (一)规范生产基地。对我省在西北、西南、海南等地制种的杂交玉米种子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8个区域性良繁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生产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省种子总站配合)

  (二)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到2020年6月30日前,在石家庄市、廊坊市等试点市完成许可信息备案、证书打印、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各环节全覆盖,实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所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创造条件纳入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厅法规处、厅种业管理处、厅畜牧业处牵头负责,省种子总站、省畜牧良种工作总站配合)

  (三)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农厅办发〔2020〕11号)要求,以杂交玉米、棉花种子为重点,狠抓品种审定、基地制种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查生产主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制种田块转基因成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省种子总站配合)

  (四)严格监督种子质量。各地要在春季、秋季等关键种子市场销售期,分别以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子标签、备案情况、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质量为检查重点,开展种业市场检查指导;在冬季玉米种子生产期,以种子标签使用说明制作、生产经营备案、生产经营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及授权情况为检查重点,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近3年来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近3年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酌情减免检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风险地区,种子市场检查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可视情况灵活开展。(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省种子总站配合)

  (五)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强品种权维权,就是维护种业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2020年要以杂交玉米、小麦和蔬菜作物为重点品种,探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强化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普法宣传,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省种子总站配合)

  (六)开展种畜禽质量检查。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种用标准,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及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种畜禽系谱、养殖档案不全等问题为重点,开展种畜禽市场监管。对实施202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种公猪站开展常温精液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配合农业农村部,完成对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及种公牛个体识别检测。(厅畜牧业处、省农业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省畜牧良种工作总站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由段玲玲副厅长任组长,刘振洲副厅长、顾传学二级巡视员任副组长,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综合执法局、畜牧业处、省畜牧良种工作总站(省种畜禽质量监测站)、省种子总站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种业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协调推进。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安排工作。

  (二)压实监管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省级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农业农村部转办案件,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省份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重点对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抽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口等情况,检查监督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

  (三)规范开展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种业市场监管人员培训,特别是加强《种子法》《畜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熟练掌握市场监管所需法津法规知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开展"双随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四)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省际协查机制。与周边省农业农村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加快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如需其他省协查时,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请求协查省予积极配合。协查公函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是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运用统一的平台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审批、品种审定、案件线索、处罚结果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摸索通过统一接口为对口种业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查询、确认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五)及时报送材料。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本市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于4月15日前进行公开;对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统一文字材料,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我厅种业管理处、畜牧业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附由本市农业农村部门主办且于今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1-2起。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张保军

  电话:0311-86256878

  邮箱:hbzzyc@126.com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刘树青

  电话:0311-86256860

  邮箱:18803313477@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局 邢宝

  电话:0311-86256328

  邮箱:hbsnyzhzfj@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 闻媛

  电话:0311-86256758

  邮箱:419803416@qq.com

  省畜牧良种工作总站(省种畜禽质量监测站) 王贵江

  电话:0311-86853946

  邮箱:xmlzbgs@163.com

  省种子总站 张力

  电话:0311-85697909

  邮箱:hbzzglzz@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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