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字〔2020〕44号)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30 点击:1741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0-02-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市监食协字〔2020〕44号
实施日期: 2020-02-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激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激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激励目的

  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激励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性,鼓励各市、县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评议考核对象

  包括全省16个市。

  三、评议考核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2号),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2个方面,具体包括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内容。具体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一)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1.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情况。重点评议考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情况。主要包括: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专题调研食品安全重大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评议考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全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以及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情况。

  3.能力建设情况。重点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建设情况。具体包括: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技术支撑体系、应急处置能力、风险预警交流、社会共治共享等方面的情况。

  (二)食品安全状况

  重点评议考核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等情况,以及有无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四、评审程序

  (一)每年1月31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确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并正式印发。根据细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议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议考核报告,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优秀(即A级)的前6个市以及名次较上年前移2个及以上的市作为拟奖励市,报省食安委领导审定后,确定最终奖励市名单。

  (二)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确定的奖励市名单,在省级食品安全提升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并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相关市。

  五、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奖励额度原则上按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优秀的每个市200万元、评议考核名次较上年位次前移2个及以上的每个市100万元(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的就高奖励)。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评议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评议考核激励办法,对先进典型县进行奖励。财力较好的市可统筹自有财力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县的奖励力度。

  (二)各市要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围绕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细化制定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对于奖励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食品安全提升相关资金统筹使用,集中力量解决食品安全推进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地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各市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食安办备案。

  (三)各市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效果。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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