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3-27 点击:2350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养护渔业资源,保护鱼类产卵繁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对全省各自然捕捞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现将禁渔期通告如下:

  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兴凯湖水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

  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它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

  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

  其它自然捕捞水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在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边境地区要设专人看管)、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渔获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监督电话:0451-84681587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6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