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禁渔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3-27 点击:101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省渔业资源养护工作,保障渔业绿色、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总体安排,我厅制定《黑龙江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请各地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落实《黑龙江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要求,切实加强禁渔期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法氛围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禁渔制度。要通过各种媒体、手机短信和微信、张贴禁渔期通告和标语、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面向各渔区、渔民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要加强对嫩江、松花江流域禁渔期调整及常年禁渔区有关规定的解读,把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宣传到位,不断提高广大渔民执行禁渔制度的自觉性。

  二、加强部门合作,严格规范执法

  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协调一致、统一行动,坚持渔政管理与群众监管相结合的方针,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军民融合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私捕滥捞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鱼、越界违法捕捞、鲟科鱼类非法捕捉、繁育及利用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媒体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高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态势,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三、总结经验典型,加强信息反馈

  禁渔期间,要积极上报执法活动情况及图片视频,禁渔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禁渔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赵相龙

  电 话:0451–84681587

  邮 箱:1666068443@qq.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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