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原料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71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22 点击:861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19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4-14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经〔2020〕71号
实施日期: 2020-02-19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消费受到严重影响,本市部分食品经营者(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市场商户等)春节前采购的食品原料已出现积压。为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经营者合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严厉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食品经营安全操作指南》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食品安全提示(见附件)等方式,告知和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重点包括餐饮单位、中央厨房、批发市场商户、食品物流仓库等),合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将食品原料清理作为复工复业的必要前提。食品经营者要自行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

    三、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业务、网络销售等,或者向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社会公众进行捐赠。

    四、餐饮单位直接销售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标签标示,在销售场所或网页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如需包装销售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标识规定要求。

    五、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

    六、餐饮单位从事外卖供餐服务的,不得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和供应能力相适应,一家餐饮单位向同一服务对象一次供餐不得超过200人份;凡供餐超过200人份的,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或“团体膳食外卖”经营项目许可。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理积压的食品原料。严查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严查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供应商;严查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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