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0-02-11 点击:103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0-02-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
实施日期: 2020-02-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