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2号)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1039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2-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府〔2020〕12号
实施日期: 2020-02-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确保在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以疫情防控和安全为前提,落实企业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对目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好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在建项目要尽快复工并持续施工。

    二、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因疫情防控需要,工人抵琼后需集中观察或隔离14天,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最大限度提供支持,做好帮助企业解决工人开工前观察或隔离场所等企业难以自身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工人短期培训。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要全力挖掘本身劳动力资源,加大用工短期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人力资源短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及时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四、确保复工复产原材料供应。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砂、石、水泥、混凝土等用料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做好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用工、工人集中观察或隔离场所等的优先保障,并为全面复产做好物资储备。

    五、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各复工复产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全省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要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切实保障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需要。

    六、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现场防疫指导。全省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卫生健康部门要派专人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疫情防控上门指导,确保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七、对工人隔离期间给予生活补助。返琼务工人员在集中观察或隔离期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企业所属地政府,区分不同工种给予企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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