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74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2-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保障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护防疫用品和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护防疫用品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二)在2020年1月19日前,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护防疫用品未实际销售或者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的;

    (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在2020年1月1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效率,灵敏高效反应,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要通过提醒告诫、约谈警示、政策宣讲等方式,加强对经营者的引导,促进价格自律。要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四、本意见自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终止之日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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