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0-02-11 点击:112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0-02-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
实施日期: 2020-02-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进口。现将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6日

  附件

  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缅甸境内生产、加工的经碾制加工的大米,包括精米及碎米。

  三、生产设施要求

  缅甸大米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应由缅方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缅甸大米应符合中国及缅甸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缅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缅甸大米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阔胸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Stee et Howe)、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oraculates、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L.) King & Robinson、弯叶独脚金Striga hermonthica、假高粱Sorghum helepens、甜根子草Saccharum spontameum。

  (三)进口缅甸大米不得带有稻壳、糠、茎杆、残叶、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颗粒等杂质。

  (四)缅甸大米对华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缅甸大米须随附缅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应有如下中文或英文附加证明:“该批大米符合《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batch of ri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ing Rice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缅甸大米应符合中国及缅甸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包装要求

  进口缅甸大米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新的、且未被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相关企业的注册代码以及地址。

  八、运输工具要求

  缅甸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使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稻谷、枝、叶、杂草籽和土壤颗粒等。

  九、其他

  获得注册的缅甸大米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单、缅甸输华大米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等,请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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