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1-23 点击:3018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实施日期: 2020-01-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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