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12-24 点击:95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12-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
实施日期: 2020-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有关农产品”是指,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包括4类,共12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包括2类,共8个税则号列(见附件2)。所称“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当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数量超过触发水平(见附件3),海关在“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和“掌上海关”APP发布相关信息,除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外,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

  三、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

  (二)发票、装箱单、合同;

  (三)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

  五、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

  六、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在途证明”应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七、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2014年第96号、2015年第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3. 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进口数量触发水平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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