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8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12-19 点击:1683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12-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8号
实施日期: 2019-12-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侵犯农业生产秩序,破坏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和环境等行为,加快推进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农业诚信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农业违法行为,规范对农业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从事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农业资源和环境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方式向省农业农村厅实名举报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和自身属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第三条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开通农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对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书面举报:径送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农业农村厅大楼信箱;

  (二)网络举报:通过江西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农业执法-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平台举报(http://58.17.26.38: 10

  080/Agriculture/pages/jubao.html);

  (三)电话举报:12316;

  (四)来访举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4楼。

  第四条 举报下列农业违法行为之一,经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或牵头组织查处并追究了相关违法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经省农业农村厅督(转)属地执法机构办理的罚没款2万元(含)以上或者属于假劣农资案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经省农业农村厅督(转)属地执法机构办理的罚没款2万元以下或者不属于假劣农资案件的,省农业农村厅不予奖励。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猪屠宰、非法捕捞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研究、实验和生产、经营、加工转基因产品等行为;

  (五)违反植物检疫、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涉及农业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举报行为,不予奖励:

  (一)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三)不实举报;

  (四)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展开初步核查或已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的;

  (六)举报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八)匿名举报;

  (九)违反国家规定的举报行为。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全部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依据财务管理规定直接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遵循“一案一奖,重案重奖”的原则,对一个举报案件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金:

  (一)有罚没款的,根据罚没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5%,二级举报3%,三级举报1%。

  (二)没有罚没款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奖励1万元;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奖励2万元。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级举报)、1万元(二级举报)、5000元(三级举报)奖励。

  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给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执法经费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奖金发放程序:

  (一)厅执法监督处应当每季度根据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发放意见(附有关材料:举报有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或公安立案告知书等),经处务会研究并报请厅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厅名义向举报有功人员发出领取奖励金的通知;

  (二)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卡)信息(寄)送至厅执法监督处申领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厅执法监督处办理支付举报奖励金时,应填写《举报奖励金发放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奖金直接转账到举报有功人员银行账户(卡);

  (四)奖励资金发放和领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强化监督。

  第十条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举报人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提供举报材料可信度、详实性及配合调查情况奖励最优举报人,相同情况下按照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私分、截留奖励金的。

  第十四条 涉及食用农产品、动物检疫、生猪屠宰等举报的,如省政府有专门举报奖励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商财政部门后,出台本地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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