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活猪调运相关措施解读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11-27 点击:1003

发布单位: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1-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11-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1、中南区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19〕2号)要求,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

  2、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措施后,是否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吗?

  答:按中南区联防〔2019〕2号“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符合下列情况的生猪仍可调入中南区:1)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调运条件的种猪、仔猪,种猪调入中南六省(区)前应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2)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区域“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肉猪;3)供港澳生猪(凭动物卫生证书过检查站);4)用于科学实验,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实验用猪。

  3、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中南区有那些要求?

  答:非中南区的肉猪要调入中南区,非中南区的养殖企业需按“点对点”进行备案,即“点对点”调入中南区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养殖企业(场)点对点备案要求: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

  4、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从非中南区的生猪养殖企业调入肉猪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必须按“点对点”进行备案,从符合备案条件并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场)调入肉猪。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5、如何进行“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

  答:由非中南区输出地生猪养殖场(企业)和中南区输入地生猪屠宰场(厂)分别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附表2)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如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向广东供应生猪,其备案名单将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

  6、非中南区的生猪调入中南区是不是每次调入都要备案?

  答: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场(企业)在“点对点”调运生猪进入中南区时,无需每次备案,但在调运前,应填写《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附表3),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并进行生猪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调运时《审查表》应随货同行,到达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后交其留存。

  7、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怎样进行备案?

  答:中南区外进入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应来自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表4),经输出地县(市、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中南区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函推荐,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有关备案信息由中南区各相关省(区)进行公布。

  8、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入中南区其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要进入中南区销售,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HACCP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或其他省级认证中的一种即可)。

  9、以前已在中南六省(区)办理过备案的生猪屠宰企业现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答:以前已在中南六省(区)办理过备案的生猪屠宰企业现在无需重新办理备案。以前未进行备案仍可进行备案,可选择用原有的备案表,也可用《入中南区生猪产品备案申报表》进行备案。如在广东,以前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推荐供粤生猪屠宰企业名单的函》(粤农农函〔2019〕211号)要求已办理供粤生猪屠宰企业备案的屠宰场(厂)不用重新办理备案。以前未进行备案仍可进行备案,可选择用原有《供粤生猪屠宰企业信息表》,也可用《入中南区生猪产品备案申报表》进行备案。已通过的供粤生猪屠宰企业备案信息可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ttp://dara.gd.gov.cn/)上查询。

  10、已备案的非中南区企业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有哪些调运要求?应向指定道口或检查站提供哪些资料备查?

  答: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1)随货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2)经公路运输的供中南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从中南六省(区)的指定道口或检查站经过,主动接受检查站人员检查(已实行指定道口管理的,应取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签章);3)符合农业农村部及中南区防控其他要求。

  考虑到非中南区各省凭“点对点”备案才开具产地检疫证明,没有办理点对点备案的,产地不能开具检疫证明,中南六省(区)相关企业也不能接收。因此,中南区各检查站检查重点是核对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等信息。

  11、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在中南某省(区)备案并通过后,途经其他中南省(区)还需要备案才能通过吗?

  答:不需要备案。在中南任一省(区)备案通过后,途经中南其他省(区)时,可凭有效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等通过。如在海南省进行备案并通过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其运输生猪或生猪产品进入海南省的车辆凭有效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途经广东省不受限制。

  12、未经备案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备案进入中南区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将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将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所在区域发生非洲猪瘟还能向中南区销售生猪及产品吗?

  答: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所在区域发生非洲猪瘟能否向中南区销售生猪及产品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14、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会不会被取消?

  答: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备案:供中南区生猪及生猪产品出现非洲猪瘟检测阳性、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年累计2次兽药残留检测超标;备案后一年内无生猪、生猪产品输入中南区;原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自行申请终止生猪、生猪产品入中南区;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中南区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规定等情况的。“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备案并逐级报省,生猪产品备案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

  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中南区活猪调运相关措施解读(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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