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5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11-07 点击:834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政办函〔2019〕135号
实施日期: 2019-11-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在我省全面、高效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的认识。《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认真贯彻施行《条例》,是行政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迅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营商环境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整合资源,加强左右协调和上下联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媒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面,持续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培训工作。

    三、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是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条例》规定内容,对标对表,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目标,着力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政府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落地落实。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施行《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推动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和督促本系统不折不扣落实《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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