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申报食品复检机构的通知(认检函〔2019〕45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更新时间:2019-09-23 点击:1501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发布日期: 2019-09-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认检函〔2019〕45号
实施日期: 2019-09-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实行食品检验的复检制度。自2011年以来,认监委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和农业行政部门,先后公布了三批食品复检机构,现有192家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承担食品复检任务。为充分发挥食品复检的作用,近期我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和卫生健康委,对食品复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问卷调查、专题研讨和现场调研,发现需对食品复检机构进行统一清理。经三部门协商,决定对现有食品复检机构愿继续承担复检任务的和拟申请作为复检机构的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的产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考虑执法部门开展食品检验可能产生的复检工作需要,也考虑复检机构地域分布及领域覆盖的现实需求。申请机构应能够从事食品复检工作,并确保复检结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

  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共同组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食品复检机构的相关政策要求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认可检测司,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包括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拟定食品复检机构的申请条件、复检项目、名录公布及后续管理工作等。

  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以及研究讨论复检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等。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并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2.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机构须连续从事食品检验检测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承担过5年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品检验任务(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

  4.近3年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目前列入复检机构名录的机构,近3年内,每年至少承担过不少于2次的复检任务。

  (二)检验能力

  1.申请承担食品复检的检验项目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食品检验检测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所申请项目所属领域组织或参加过国际能力验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如适用),并取得满意结果。

  3.配备与所申报的复检项目相匹配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及技术能力。

  (三)行业影响

  1.拥有业内知名专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近3年参与过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食品相关领域科研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食品检验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检测司)提出申请。

  (二)统一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四)名单发布。经专家组审核通过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和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共同发布。

  五、具体安排

  (一)请有关食品检验机构如实填写《食品复检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并于10月25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食品检验机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认可检测司联系人:农食环处 李璇、杜婷,联系电话:010-82262672,010-82260749。

  (三)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华龙大厦A座7层701室,食品检验机构专家工作组马春红收。

  联系电话:18614011639,传真:010-62073009

  邮箱:mach@cnlab.org.cn

     附件:食品复检机构申报表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2019年9月23日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有关行业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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