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26 点击:68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9-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09-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方便城乡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但由于数量众多、经营品种繁杂,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因此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也是过去法律法规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对“小食杂店”作出规定,只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7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也没有对“小食杂店”作出规定。2019年1月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小食杂店的定义,规定小食杂店认定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鼓励大众创业、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角度出发,将小食杂店纳入小微食品经营主体。小食杂店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极大方便了经营者。为进一步细化对小食杂店的管理,我处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小食杂店定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小食杂店定义的基础上,对小食杂店的经营面积和从业人员进行量化,以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小食杂店。

    (二)确立小食杂店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不能认定为小食杂店。

    (三)确立小食杂店的经营方式。以零售食品为主。不能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确立小食杂店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条件等。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分歧意见较大的是小食杂店的经营面积问题,有提出20平方米的,有提出30平方米的,也有提出50平方米或更大面积的。经过我们反复研究,认为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之间,数量众多,如果认定经营面积过大,将会有较多的食品经营店纳入小食杂店,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不利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经过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和研究,并参考江西、浙江等省的经验做法,认为经营面积20平方米较为合适。

    (二)关于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施行日期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五次局务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时间,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下一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和解读,使食品经营者熟悉办法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执行规定,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小食杂店食品质量安全和主体义务落实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三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办法》,创新监管模式,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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