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9-26 点击:86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9-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实施日期: 2019-09-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