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信〔2019〕6号)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8-27 点击:849

发布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8-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市监信〔2019〕6号
实施日期: 2019-08-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包容审慎监管尤其是对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确保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7〕3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改革办关于印发省局2019年深化改革任务台账的通知》分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

    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对新经济模式的监管要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事物。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探索建立触发式监管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加大对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坚持法律底线,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严守执法监管底线、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认识新经济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通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等手段,不断强化风险研判和精准监管,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政指导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要就企业容易疏忽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要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劝告、预警;要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经营;要对工作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参考。

    三、优化“双创”服务

    对新经济模式,要减少行政部门过度干预,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通过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信用体系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公共服务,“双创”打好基础、服好务、把好关,有效激活“双创”的新动能。积极支持新经济模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等方式拓展市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环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经营范围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登记机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类别予以核定。新产业等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产业或项目,要主动与相关部门会商明确产业分类和经营范围表述,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产业和经营特点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在以下环节应实施行政指导。一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报纸、电视、广告屏、宣传页、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提醒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报告。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办事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认真落实“双告知”制度,在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告知其需取得哪些许可才可经营的许可项目。四是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前60日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五是其他符合行政指导的情形。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措施。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整改、规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市场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申请信用修复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参加行政约谈,做出信用承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延续申请的,对相对人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措施。

    (四)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坚决依法予以查

    处。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二是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三是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是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五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六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七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的。八是其他需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的情形。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对新经济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监管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二)强化监管力度。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促进行业创

    业创新,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现“网上申请、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公平、透明宽松、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按照包容审慎原则,紧紧守住安全底线。密切关注新经济模式发展态势,及时给予行政指导,切实提高企业自律能力。

    (三)营造舆论氛围。对新经济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对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方面的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省局(含电子版)。

    联 系 人:王少勇

    联系电话:029—86138569

    传真:029—86138091

    电子邮箱:2867762698@qq.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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