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附2016年修正本)

来源: 司法部 更新时间:2019-09-06 点击:724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12-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7-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导语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五、删除名称中的“暂时”一词。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年修正本)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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