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司法部 更新时间:2019-09-06 点击:724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导语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五、删除名称中的“暂时”一词。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年修正本)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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