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网〔2019〕3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7-25 点击:1212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7-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网〔20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机关有关处室、稽查总队,市价监局:

  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7日

  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国市监网监〔2019〕118号)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法》,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维护良好网络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委决定于7-—11月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审慎监管、智慧监管、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强化信用约束,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营造良好准入环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加强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和社交电商交易行为的规范引导。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登记备案,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网上亮照,提高网上亮照率。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集中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各有关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二)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及假药劣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家具家装、家庭日用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以及劳动防护安全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以大要案为突破口,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坚决守住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底线。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加强流通销售餐饮环节食品等商品抽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稽查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

  (三)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搭售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推销宣传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组织非法寄递空包裹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完善商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配合执法工作开展。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处、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稽查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

  (四)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的监测,加大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广告监督管理处、稽查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

  (五)依法打击其他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公平格式条款、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全方位多渠道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规范涉及个人信息的合同格式条款;严肃查处未经同意收集、使用、过度收集或泄露、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依法查处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的网络平台;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防范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手机APP端(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订餐平台、在线旅游平台、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以及其他网络市场新模式新业态)违法犯罪行为的研判、监管和打击查处。(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价监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稽查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不断强化监管技术应用,探索应用网络交易信息监测的新方式,完善监测监管流程,有效发现网络交易违法线索。重点关注网络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检,及时发现风险,发挥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实施全网警示。(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信用监督管理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七)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严格落实网络销售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主体信息公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显著标明竞价排名商品(服务)为“广告”义务;指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加强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管理,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据和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加强餐食配送过程管理,逐步推动外卖餐食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指导和督促配送、邮政、快递等企业完善实名制,拒绝接收、寄递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市知识产权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经营监督管理处、稽查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动部署推进。持续发挥“网监+”监管机制作用,以“网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专项行动成员单位,林立军主任任组长、苏德芬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二)立足工作职能,推动整体落实。各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做好整体部署,结合各区电子商务监管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找准监管问题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三)提升监管效能,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方式。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本局“网监+”机制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础信息和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监管执法信息,进一步加强区域、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四)增强法律意识,加大《电子商务法》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子商务法》,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座谈、约谈,发布消费预警、提示警示和违法典型案例,营造电子商务参与各方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多措并举做好《电子商务法》宣贯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找准工作重点,强化源头治理,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每月25日前将本局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1)发送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12月4日(周三)前,将本局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典型案例(3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发送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11月30日前将“2019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发送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联系人:王奕(市场和网络监管处)电话:84493761

  刘宝龙(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电话:84493632

  附件:1.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2.2019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   目
数量
备注
检查情况统计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个次)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次)

查处网络违法案件
        件;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件;
罚没款
        万元
按主要违法行为问题分类
数量
备注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件)


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无证生产电子商务产品案件(件)


缺乏资质经营食品案件(件)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滥添加食品案件(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件)


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件)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件)


合同违法违规案件(件)


网络销售禁售、限售物品案件(件)


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附件2
2019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截至2019年11月底,辖区内已备案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家)

截至2019年11月底,辖区内已备案的自建网站数(家)

截至2019年11月底,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家)

共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代理机构)、自建网站(家次)

共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家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
未落实备案义务(家)

未落实审查登记责任(家)

未落实公示责任(家)

未落实配送责任(家)

未落实抽查和监测责任(家)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可列举)(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无证、冒用或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家)

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家)

未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家)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可列举)

整改落实及立案查处情况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下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家)

取缔无证经营(家)

立案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件)

罚没金额(万元)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件)






 

备注:请于11月30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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