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9-07-22 点击:153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9-07-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法释〔2019〕11号
实施日期: 2019-07-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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