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更新时间:2019-07-22 点击:1135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19-07-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7日。

  根据国务院部署及司法部要求,为深入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减证便民”,我委认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前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形成《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目录》的几点说明:

  一、证明事项清理范围限定在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除此之外的不作为证明事项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本着能减尽减、便民利企的原则,大幅度取消由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正式发布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和《目录》之外的证明材料。

  三、坚持守住人民健康底线的目标,将事关公众健康、医疗卫生和公共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目录》逐一明确了拟保留证明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情况和行使层级等内容,以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进,逐步减少需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具备、积极稳妥的前提下,如实现信息共享和核查、生物信息识别的,可逐步自行取消有关证明事项。

  对《目录》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fgsfzshc@163.com

  传 真:(010)6203055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邮编:10019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7日。

  附件: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2019年7月1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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