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7-18 点击:1078

发布单位: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饲料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2017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深入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修改的规章

  1.取消一年一度开展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从即日起我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需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2.年度备案不作为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条款,但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饲料统计义务。

  3.农业部核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可作为办理进口登记证的申请机构。

  二、落实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涉及农业部第1849号公告(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的:

  1.取消“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作为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取消“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作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取消“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但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3.取消“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

  4.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5.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的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二)涉及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申报材料要求的:

  1.取消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用统一信用代码取代“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3.取消提供劳动合同。

  4.取消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5.取消对饲料加工维修工和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的有关要求。

  6.取消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管道仪表图。

  7.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

  8.产品标准中涉及检验方法验证的,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定》落实

  (一)充分认识落实《决定》的重要意义。《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深化改革,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大举措,饲料行业贯彻落实《决定》有利于优化饲料生产经营环境,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指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饲料管理法规,领会《决定》内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加强对辖区内饲料企业的宣传,指导企业落实好《决定》要求,增强饲料企业的获得感。

  (三)强化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按照《决定》要求,上述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1月30日《决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中应规范监管行为,严格执行《决定》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督导工作,保障饲料质量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

  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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