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大米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7-18 点击:1354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7-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大米加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大米加工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大米加工企业执行电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具体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

  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本市大米加工企业及其生产用电情况进行排摸,并与市电力公司做好衔接,提供拟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大米加工企业名单。

  三、本市大米加工企业向市电力公司申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市电力公司依据用户申请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供的名单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和市农业农村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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