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38号)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7-12 点击:2602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政办函〔2019〕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政策出台前,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政策公布时,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政策执行过程中,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

  下列政策文件应及时进行解读:

  (一)省政府规章;

  (二)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

  省政府部门是省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省政府规章,由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起草政策文件的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发布权威声音。对关系全局的重大政策文件,相关部门应提请省政府领导进行解读。

  四、解读程序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以下分工和程序做好解读工作:

  (一)省司法厅报请制定的省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由省司法厅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省政府部门报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报审文件或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收文办理。起草部门认为文件不在解读范围,无需解读的,在报审文件时予以说明,由省政府办公厅确定是否需要解读;

  (三)省政府部门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解读,但规范性文件均需作解读;

  (四)政策文件审定后,起草部门应对解读材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同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五、解读内容

  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人、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人、解读途径和解读时间即可。

  解读材料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六、解读形式

  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可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可读性、实效性。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门解读机制。

  七、解读渠道

  (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应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文件起草部门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固定栏目及“政策解读”专栏中集中发布,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应作细化分类,可根据实际设置关键词,方便公众检索查阅。省政府办公厅打造统一的政策解读平台,为各部门提供模块化的操作工具和传播途径;

  (二)湖北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APP;

  (三)新闻媒体。湖北日报、湖北广电总台及所属媒体应开辟固定专栏,对重大政策文件以新闻报道、评论、访谈等方式进行解读;

  (四)新闻发布会。涉及全省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应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进行深度解读;

  (五)省政府公报。省政府公报电子版全文刊载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纸质版全文刊登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摘要或相关链接;

  (六)政务服务大厅。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及时对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进行宣传介绍,并在显要位置向公众提供可查询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的设备设施;

  (七)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八)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八、跟踪回应

  省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开设专栏,收集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特别是对涉及企业发展和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要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对相关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点进行回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增进社会共识。

  对省政府重要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重大政务舆情,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解读和回应。相关部门要快速反应、积极回应、密切跟进,并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舆情处置情况。

  九、组织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省政府各部门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并将其纳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季度对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参与解读情况进行通报。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部门领导同志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其解读意识,提升工作能力。

  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文件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计划,做好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确保政策文件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有机融合、有序推进。

  十、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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