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9-07-09 点击:2250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9-07-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

  为加强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保障市场监管所依法履行职责,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uiwuchu@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2.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保障市场监管所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所是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机构名称】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XX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四条 【机构设置】市场监管所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设立,也可按照经济区域设立。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可设置专业监管所。市场监管所机构规格不低于副科级。

  第五条 【设立程序】市场监管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常住人口、市场主体、辖区面积、监管力量和工作需要等综合确定,报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人员编制】市场监管所人员编制应为行政编制。市场监管所人员编制原则上依据本辖区常住人口数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也可按照市场主体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一般不少于5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市场监管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得执法。辅助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保障。

  第七条 【所长配备】市场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若干名。

  第八条 【基本任务】市场监管所依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主要职责】市场监管所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

  (三)依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管;

  (四)承办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简易程序案件,承办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一般程序案件;

  (五)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参与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管所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予以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所在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所应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党建】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所应设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培训制度】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等方面培训。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市场监管所应统一规范标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仪表规范,文明监管,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业务用房】市场监管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满足需要。

  第十六条 【设施装备】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市场监管所执法车辆、专业技术车辆,配备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突发事件应对等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基础网络,提升装备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市场监管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政策,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市场监管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奖惩制度】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范围】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建设,推进市场监管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我们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起草必要性

  市场监管干部队伍重心在基层,基层活则全局活,发挥市场监管队伍优势,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打造一支本领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市场监管所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组织,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直接面向市场的监管执法职责,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市场监管所在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凸显,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性文件,理顺市场监管基层体制机制。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市场监管所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市场监管所基础性监管的职能作用,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条例》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规范立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精神,严守立法程序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参考借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组织开展修订起草工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北京、广东、上海、江西、河南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市场监管系统各层级各条线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基层面临的实际情况。针对改革后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人员编制短缺、基层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是坚持统筹全局。《条例》是国家层面对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既要从地域上考虑东、中、西部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要从职能上考虑各项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建议,能够以法规形式统一规定的,写入《条例》内容。对于不宜"一刀切"的条款,为各地制度创新留有余地。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条例》是市场监管所建设长远的制度规范,要充分考虑市场监管事业改革发展方向,着力在管理机制、职责任务、监管方式、信息化建设等关键环节做好顶层设计。

  三、《条例》重点内容

  《条例》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所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的体制。《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在乡镇(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资源,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坚持市场监管所派出体制符合综合执法改革精神。

  二是明确机构设置方式。为贯彻落实监管执法职责,加强对乡镇(街道)市场主体的监管,市场监管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设置。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和重点领域监管的实际需要,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同时,明确了市场监管所设立、撤销、变更等报批程序,规范了市场监管所的名称。

  三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考虑行政执法需要,强调市场监管所使用行政编制。在人员配置上,按辖区常住人口数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也可按照市场主体一定比例配备人员,明确了市场监管所的最低编制数,确保监管执法力量充足。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所实际工作需要,聘用辅助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保障市场监管所各项职能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是明确职责任务。市场监管所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分三类,即基础性监管、执法办案和处理投诉举报。考虑到各地市场主体呈现不同特点,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随着市场主体发展变化不断创新,为了保障《条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适用性,主要职责部分仅从职责框架上进行了规定,各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和监管特点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所具体职责任务。

  五是明确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为规范市场监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所应以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六是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教育培训提出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干部能力不足问题。加强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七是明确基层基础保障。保障市场监管所办公用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执法装备,满足基层监管执法所需。加强经费保障,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市场监管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

  八是明确奖惩制度。强调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予以追责处分。规范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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