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苏市监行审函〔2019〕177号)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28 点击:1276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6-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市监行审函〔2019〕17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不再审批”要求和“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切实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省局决定进一步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分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据此,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局审批。

  2.省局审批食品类别外的其他食品生产许可由设区市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

  3.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且涉及省局审批类别的,统一向省局申请审批。

  二、衔接安排

  1.自2019年7月1日起,省、市局将按此次审批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并在网上运行和上传数据、信息。

  2.2019年7月1日前,省局已收件的,由省局负责办结。

  3.各设区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与技术支持部门要及时沟通协调,做好系统调整及人员授权工作。

  4.要按此次分工,及时对江苏政务服务网中的部门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进行调整。

  三、其它要求

  1.各设区市局要认真及时做好调整审批发证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监管责任。

  2.业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熟悉掌握调整审批食品有关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涉及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关。

  3.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联系。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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