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6-24 点击:1840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政〔2019〕4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11项、市级2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落实6项(省级4项,市县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内容和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1项,我省对应取消。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附件1

  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

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  注

1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安徽边检总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要求,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满16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规定证件的出海船员、渔民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

该项业务原为沿海省份公安边防部门管辖。原安徽边防总队为便于省内江海联运船舶企业办证,专门向公安部申请了办证权,2012年2月开始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自2019年3月13日起,停止安徽省出海边防证件芜湖办理处、安庆办理处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核发工作。

2

出海船民证核发

安徽边检总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3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级民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4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材料审核转报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5号公告,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辖区内从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集装箱船运输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2.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3.将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4.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市场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引导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国际船舶运输市场秩序。

 

5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申请材料审核转报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5号公告要求,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1.加强无船承运企业备案管理,定期对外公布本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组织对我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4.将无船承运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无船承运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5.无船承运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6

船员注册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级地方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 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 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 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内河船员水上服务资历签注、船员履职情况记录等事后监管。4.按照要求,调整我省船员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流程,省地方海事局江淮、皖江、淮河船员管理中心和市级地方海事局对通过一、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实现船员在全省各级船员管理机构都可便捷取得《船员服务簿》,保证《船员服务簿》发放、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等业务工作有效衔接和顺利实施。

该项为行政许可事项“船员证书核发”子项。

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与海关、边检、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全面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推进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2.加强信用监管,健全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取消该项中颗粒化事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8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修订相关标准,调整相关许可制度条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加强与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3.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取消该项中颗粒化事项“货运站经营许可”,该项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子项。

9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农业农村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的监管细则,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利用部里开发的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取消该项中“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保留“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0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4.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将备案材料寄送部兽药评审中心,供新兽药注册备查。5.结合兽药质量抽检与风险监测、兽药整治等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11

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省商务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取消部门意见后,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2.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优化服务,强化引导规范,防范风险。3.根据商务部部署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维护市场秩序。4.根据商务部部署做好展览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12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合肥海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7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合肥海关要通过现行信息化系统办理海关手续,后续监管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制度要求严格落实。

 

13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合肥海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84)署货字第1089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合肥海关要通过现行信息化系统办理海关手续,后续监管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制度要求严格落实。

 

14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开放全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2.完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省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际,不断提升完善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性能。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引导和要求企业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规范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名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4.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强化企业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5.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名称预先核准中,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由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15

新药、仿制药注册初审

省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通过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方式,加强药品上市后监管,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药品注册工艺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16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港口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内容和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我省对应取消“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
依据
承接和监管措施
备  注
1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公开审批信息,实现网上办理。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3.建立辖区内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4.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5.将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6.配合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7.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市场跟踪分析,维护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2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省交通运输厅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服务,进入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严格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纳入双随机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认真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开展港口设施保安演习、保安费征收和使用。
并入“港口行政许可”,作为其子项。
3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颗粒化事项“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按照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修订相关标准,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2.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对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受理机关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转交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3.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4.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6.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7.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8.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9.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4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
1.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安徽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地抓好贯彻实施落实。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并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除煤矿)
省应急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1.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审批工作制度等要求。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管,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3.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技术服务活动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安全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4.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督查,及时纠正有关问题。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我省承接事项名称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有2个子项。其中,将省应急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认定”修改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除煤矿)”,作为子项之一,由省应急厅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煤矿)”作为另外一个子项,由省能源局实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煤矿)
省能源局
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开展工作。2.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6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制定人民币图案使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信息共享等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2.建立产品面市前备案制度,要求获得试用人民币图案许可的企业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制作单位等信息备案,并加强备案信息共享。3.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获批企业开展检查,及时发现未经许可试用人民币图案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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