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办理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函字〔2019〕170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6-24 点击:1220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6-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函字〔2019〕1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具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作业类型为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三)无违规记录;

  (四)不属于“船证不符”整治对象。

  特殊渔船不得申请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需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原件,向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人员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填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打印,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盖章)。申请作业时限可暂填7月21日-7月30日。

  (二)2019年7月16日前,各市统一将《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集中审批、打印《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并由各市领取。

  (三)省农业农村厅在厅官方网站公布获得海蜇专项捕捞资格的渔船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的监管,出海渔船必须安装船位监控设备,并保持全天开启。

  (二)禁止专项捕捞作业渔船违反许可的作业海域、作业时间和作业类型进行作业以及关闭船位监控设备;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取消相关渔船专项许可,并视情取消本年度专项许可及来年专项许可申报资格,达到列入渔船黑名单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专项捕捞和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农渔资环便〔2019〕185号)部署,伏休期间海蜇专项品种实行限额捕捞试点,我省试点方案将另行印发。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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