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放管服”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81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21 点击:1902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19〕8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继续推进市场监管“放管服”改革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要求,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调整实际,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职责,省局就深入推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放管服”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强制检定能力信息公开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单位网站上或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检定能力和检定工作流程。各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本辖区内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能力,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请各市局于6月6日下班前将本辖区机构强制检定能力公开表(附件1)和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报至省局。

  二、严格落实强制检定属地责任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把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展已获授权项目检定工作的,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方可暂停相关项目检定工作。未经批准,机构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已获授权项目检定工作。要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解决好强制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完善计量检定监管体系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承担法定计量检定单位对本地区欠缺的计量检定项目,特别是强制检定项目,要尽快建立所需的计量标准并根据地方发展和地域产业特点建立、完善相关计量检定体系,提高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覆盖能力。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突出问题导向,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开展监督检查,有效落实使用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主体责任。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 简化强制检定申请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为切实方便服务企业,参照总局强制检定工作程序,自2019年6月6日起,对各市(含沈抚新区)不具备检定能力,省级机构具备检定能力的,由申请人属地各市(含沈抚新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申请(附件2),到省局指定的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原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检定;省级机构不具备检定能力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和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强制检定项目,由申请人属地各市(含沈抚新区)计量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申请计划并出具指定申请(附件2)到省局指定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对省内不具备检定能力的,由申请人属地各市(含沈抚新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申请(附件3),经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原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省局确认后,报送国家计量院开展强制检定。

  五、增强强制检定经费保障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本地区强制检定能力不足等问题,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

  附件:1.辽宁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能力信息公开表

  2.辽宁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请单(省内)

  3.辽宁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请单(省外)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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