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6-19 点击:1353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5-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市水产研究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中华鲟保护区管理处:

  为认真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及长江、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打击违法违规渔业行为,防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市管辖水域及渔船、渔港秩序,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渔业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近期加强渔业渔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各项管理要求

  沿海各区、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落实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中、后期各项管理措施。继续强化港口监管,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措施;继续加强港口巡查,及时掌握渔船动态;继续加强同其他涉水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和频率,严查渔船提前出海生产作业。

  二、继续推进长江上海段禁渔和渔民退捕

  沿江各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小组会议”精神和我市长江退捕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加强长江上海段禁渔监管,坚守长江禁捕底线红线;继续推进渔民退捕,加快减船转产资金拨付,保障渔区民生;坚决查处蓄意干扰、阻止、对抗长江禁渔管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不法行为。

  三、持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

  各区、各单位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水上执法、渔港巡查力度,持续挤压涉渔“三无”船舶活动空间;对停靠在渔港内的“三无”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船舶,要采取禁止离港等强制措施,属涉渔“三无”船舶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要继续巩固我市清船成果,保障海洋、长江和内陆休禁渔秩序。

  四、深化排摸和打击“黑、恶、乱”

  各区、各单位要始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围绕近年来我市渔业领域“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要求,在开展日常渔业管理和渔政执法各项工作时,继续对各类“黑、恶、乱”线索和信息进行排查。要通过梳理信访举报信息、比对历年执法案卷情况等措施,重点排摸和打击有组织、规模化违法捕捞,明目张胆使用禁用渔具且屡罚不改,长期滞留我市的无证、套牌涉渔船舶,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公职人员透露执法信息、协助逃避执法等行为。

  五、加强信息通报,推进“两法衔接”

  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渔业渔政管理各环节、各方面的协作联系。全市渔业系统各单位要主动跨前,对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黑涉恶现象或线索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通报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近年来我市典型涉渔“两法衔接”案件的办案模式、判决结果的舆论宣传,以案释法、提高警示,积极推进本市“两法衔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防台防汛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渔船、渔港及主要渔业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和部位落实防台防汛、人员值班、防火防盗措施到位情况的开展检查,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网具堆场、供油供气场所设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间表,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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