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农函〔2019〕434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6-19 点击:1126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6-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19〕4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切实做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62号)要求,现就做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文号取消规定。我省自2019年4月起已停止办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审批工作。企业现持有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可以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袋上继续标注,也可以选择不标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不再作为监督执法、委托生产备案、开具自由销售证明等事项的依据和内容。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管理制度保持不变。

  二、认真落实产品备案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应当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备案系统”具体使用说明见附件1。产品备案时,需同时填写《备案产品组分合规承诺书》(附件2),签字盖章后上传。定制产品和“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前已生产的产品均应按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品备案工作的服务指导,确保辖区内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按时、规范、产品100%在线备案。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备案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备案,严格按照备案配方和执行标准组织生产。一是严格查验饲料原料。核查产品配方与库存原料、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等内容是否一致,严禁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二是注重配方和标准核查。督促企业完善并执行配方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核查企业执行标准和产品配方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是否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25号)等规范性技术要求,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微量元素和抗生素等违法行为。在执法监督中执法人员要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测。省厅将结合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饲料中抗生素类药物专项监测以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风险评估等,加强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产品的安全监测,各地在监督抽样中也要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列为重点关注产品,加大监测频次,确保我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五、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查处备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监测不合格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要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饲料产品经营、使用行为,结合农资打假活动,重点查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中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宣传疗效、不按规定标示、原料组成超出国家规定使用目录等违法行为,以及以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名义生产兽药、未按规定标示、拆包销售、销售过期饲料等。要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尽快将企业登录名和登录密码(附件3)告知辖区内企业,并通知企业上线备案。上线运行期间,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 严 华

  电话:028—85505211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使用说明

  2.备案产品组分合规承诺书

  3.企业登录名和登录密码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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