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2019)34号)

来源: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19-06-17 点击:3062

发布单位: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19-06-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应急办(2019)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现将《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持续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大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省安委会、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工作安排,从6月份起至年底,在全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标本兼治,坚持防控风险、消除隐患、遏制事故,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风险可防可控、隐患立查立改,为建国70周年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良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内容和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8月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必须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及隐患整改。未经正规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当由具备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诊断复核。诊断复核应当出具“诊断复核报告”,对在役装置的符合性、安全性作出结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逾期未完成诊断复核及隐患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确保生产安全。

  (二)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12月底前,全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倒排工期,落实专人,按期完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条件审查。所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新建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必须符合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应急〔2018〕19号)标准和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为全面准确掌控风险,对医药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由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评估;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评估诊断分级。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再评估诊断分级。对诊断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管控措施,提高防控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精准监管,重点加大对红色、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严格处罚防控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此项工作必须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将评估诊断分级结果同步在“一张图一张表”系统上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近三年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整改“回头看”。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组织专班专人,对2017年以来,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本企业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书逐一进行清理,并对照记录和文书指出的隐患问题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改。8月底前,企业要编制自查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重点县对口帮扶、专家驻企检查、异地执法检查和突击检查、夜查等明查暗访,通过媒体曝光,对各地、各企业“回头看”和企业特殊作业、外包队管理、全员“一责双卡”落实、“三违”问题等进行抽查。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未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落实的,依法严格处罚、责令停产整改,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去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四部标准,对全省在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正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1.组织新标准宣贯培训。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并邀请四部标准主要起草人进行集中培训宣贯和课堂答疑,统一评估标准,统一分级尺度,坚决防止因对标准条文理解不一而导致的偏差,参加宣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培训证书,7月上旬完成。

  2.组织对标辨识评估。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成立有1-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并同时取得标准宣贯培训证书的安全技术人员为主导的工作专班,开展相关评估工作;要对照标准,分别编制专题报告,7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核实认定。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监测体系,完善控制措施。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在2019年底前,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在2020年底前,要实现省、市、县、园区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凡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接入和其他安全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依法不得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个人风险、社会风险不可接受区或存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应立即采取安全改进措施降低风险;仍不可接受的,应实施关闭、搬迁或转产。

  3.组织分级确认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企业对标评估报告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核实确认,填报《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联网情况明细表》(附件二),7月底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要指导、监督企业对标评估和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改进措施降低风险,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全省在线监测监控全覆盖。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和打击医药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办证而未办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或边施工、边设计、边审查等行为;违法出租分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利用各类闲置厂房、仓库、废弃厂房等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三违”行为;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治理内容,制定具体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二)广泛宣贯发动。各地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专项治理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地区和企业,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三)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管,真抓真管,动真碰硬。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罚、不作为或一罚了之、一关了之、不督促整改的,对相关监管执法人员按失职查处;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查处。

  (四)加强跟踪督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收集,定期梳理治理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稳步推进治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完成时限及时报送治理工作专项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危化品监管处 程柏松 027-87363031(带传真)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

  2.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联网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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