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意见的通告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22 点击:107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意见请发送至gxgsjqy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公开征集意见”。为便于信息整理和后续联系,请在邮件汇总留下实名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刘泽霖,联系电话:0771-5531253。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坚持依法改革、积极稳妥、便民高效、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四)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五)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

  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适用本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依职权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本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市场监管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免于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应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经责令改正后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公告。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和已告知限期申请注销登记但逾期仍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

  (三)决定。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四)送达。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五)归档。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有关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第十三条 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继续经营要求的,由经营者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第十四条 被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

  第十五条 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六条 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存活数据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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