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19〕5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5-16 点击:1618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执〔2019〕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稽查总队: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我委第2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5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部门依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并对其产生的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一)强化事前公开

  1.通过市政府官网做好权责清单的事前公开工作。(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利用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官网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事前公开工作。(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业务处室)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牵头全市各相关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行政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天津市行政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委官方网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部门:信用信息监管处,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3.通过委官方网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自由裁量基准信息。(责任部门:法规处)

  4.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网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信息。(责任部门:法规处)

  5. 依法依职责组织编制并公开委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流程图,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办理程序、工作时限等内容。(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具备许可审批职能业务处室)

  依法依职责组织编制并公开各业务条口行政检查流程图,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等内容。(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

  依法依职责组织编制并公开行政处罚流程图,明确行政处罚事项、处罚程序等内容。(责任部门:稽查总队)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

  1.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2.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3.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统筹协调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明确负责信息公开、执法业务和信息化管理的机构职责,确保产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2.委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委官方网站公开。要实现委官方网站与各单位(部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各类归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逐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多头录入、重复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的问题。(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办公室、信息化处)

  3.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双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行政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牵头部门:信用信息监管处,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除通过本市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

  5.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信息审查制度。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7.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8.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单位(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委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本系统的执法情况汇报。(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1.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及配套使用指南,并根据执法实践进行修改完善。执法文书格式制修订后及时通过法规处市司法局备案。(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2. 行政执法文书的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二)规范音像记录

  1.修订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视音像记录。(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并注意做好衔接工作。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将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案件编号、采集人、采集时间和地点、证明对象以及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3.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相关制度制定出台后报法规处备案。(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三)严格记录归档

  1.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办公室、档案中心)

  3.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利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信息化处)

  (四)发挥记录作用

  1.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责任部门:法规处、稽查总队)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统计分析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3.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是委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稽查总队的法制机构是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责任单位:法规处、稽查总队)

  2.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逐步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责任部门:人事处、组干处、稽查总队)

  3.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时,可以在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类别中设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法律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探索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部门:法规处、组干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

  (二)明确审核范围

  1.修订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责任部门:法规处、稽查总队)

  2.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责任部门:法规处、稽查总队)

  (三)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部门:法规处、稽查总队)

  2.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拟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或其他书面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处理。(责任部门:法规处、稽查总队)

  (四)明确审核责任

  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责任部门:法规处、稽查总队)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法规处、稽查总队)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配合有关单位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在本市应用的相关工作。(责任部门:法规处、各业务处室、信息化处、办公室、稽查总队依职责分工负责)

  2.配合有关单位对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完善升级的相关工作。(责任部门:法规处、各业务处室、信息化处、办公室、稽查总队依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及时、准确地向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4.配合有关单位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具有政务服务职能业务处室、信息化处)

  (二)推进信息共享

  1.配合有关单位推进本市政务服务数据信息数据库建设,汇聚整合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企业信用、电子证照等数据,建设全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库。(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信息化处依职责分工负责)

  2.配合有关单位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共享等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信息化处、稽查总队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智能应用

  1.各类使用中的办案系统要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功能,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责任单位:稽查总队)

  2.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3.探索信息化实时监控手段。结合执法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借鉴公安交管电子警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机动车超标排放检测系统、安防网在线监测平台等已在执法领域中使用的科技监管方式,研究开发全覆盖、信息化、智能化、实时化的监管系统。同时,要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有效应用,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实现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灵活监管。(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信息化处)

  4.科学规划、规范指导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扩大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音视频采集设备的使用领域,切实增强采集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积极推进委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信息化处)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委实施 “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设置四个实施工作组,具体负责“三项制度”推动实施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组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双随机”检查公示制度实施工作组由信用信息监管处牵头组织,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工作组由法规处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法规处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系统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牵头部门:法规处、办公室、信用信息监管处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制度体系。修订完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牵头部门:法规处、信用信息监管处、办公室依职责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三)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能力。通过委办公系统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氛围。(牵头部门:法规处、信用信息监管处、办公室依职责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各工作组要做好对推进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相关工作。(责任部门:法规处、办公室、信用信息监管处依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制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按照部署落实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部门:人事处、组干处、法规处、财务处、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以及稽查总队要制定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报法规处备案。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法规处,法规处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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