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5-13 点击:1416

发布单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26日

  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质量兴农推进会议及全省农村、农业农村局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部署,我厅将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查处一批问题,查办公布一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化生产主体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及违反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等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生产记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及伪造生产记录行为。二是开展投入品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和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及未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开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以及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此项行动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二)农产品收贮运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及个人为重点,严厉打击收贮运主体未执行查验制度、记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指导农产品收贮运单位和个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对未按规定执行相关制度的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收贮运环节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行为: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存、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三)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水果主产区为重点,聚焦菠菜、油麦菜、普通白菜、芹菜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指导,防控农药残留超标。

  主要措施:一是严把行政审批关。加强农药生产许可监管力度,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评审程序,强化证后监管。二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计划抽样检测农药样品600个,坚决打击违规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四是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加快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调查与试验。推进果菜等特色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此项行动由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四)“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围绕肉牛肉羊和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点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二是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方式,在牛羊养殖主产区和消费重点地区,对牛羊养殖场、屠宰厂(场)和活畜交易市场进行“瘦肉精”拉网监测排查。三是落实好检打联动、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跟踪、追溯和查处,持续保持“瘦肉精”整治高压态势。(此项行动由厅兽药饲料处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五)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管理。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强化检打联动,严肃查处养殖单位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无抗”养殖行动计划。三是开展蛋鸡用药专项检查。以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检查,强化鸡蛋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产蛋期禁用兽药的宣传力度,督促落实蛋鸡用药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鸡蛋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是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应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工作,确保12月31日前兽药经营单位入网应用率达到100%,在养殖企业开展追溯试点。(此项行动由厅兽药饲料处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六)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严厉打击生猪注水、注入其他物质、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场点。三是推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发挥典型引领,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此项行动由厅兽药饲料处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七)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海参、大菱鲆、河蟹、对虾、乌鳢、鳜鱼、鲤鱼、草鱼等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等非法投入品为重点药物。针对产地养殖、鱼塘出池及装车环节开展重点整治,打击使用违禁兽药及非法添加物行为,管控违反休药期上市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海参、大菱鲆、河蟹、对虾、乌鳢、鳜鱼、鲤鱼、草鱼等重点品种主产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养殖生产单位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依法用药,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二是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海参、大菱鲆、河蟹、对虾、乌鳢、鳜鱼、鲤鱼、草鱼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禁限用药物残留,掌握养殖生产环节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三是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针对海参、大菱鲆、河蟹、对虾、乌鳢、鳜鱼、鲤鱼、草鱼等重点养殖品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及非法投入品等行为。积极推进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生产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项行动由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八)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严格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严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规范收购市场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加大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推进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二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通过实施监督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三是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采用多种方式,对养殖场、奶站、运输车进行抽查,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非法添加及扰乱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的信息化、精准化管理。四是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监管,从建设优质奶源基地、保证优质饲草料供应、强化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开展奶源质量安全监测等方面,全面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建设和安全监管。(此项行动由厅兽药饲料处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九)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从产、供、销三方面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农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严肃查办制售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瞄准重点地区,围绕使用量大、合格率不高、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农资品种,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曝光一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三是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积极引导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此项行动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月,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收视收听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9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举办辽宁省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启动仪式。

  4月,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2019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

  3—12月,开展农产品及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监督抽查方案开展抽样工作,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严格查处。

  3–6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3–9月,组织开展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农药隐性成分、兽药非法添加、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等问题。及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4–12月,组织开展“五一”、“十一”、“元旦”等重点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5—11月,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6–11月,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查验生产、经营、使用者档案,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7–8月,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培训班,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例评价与实务指引》,加强对执法监管工作的指导。

  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10–12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和农资打假绩效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

  11–12月,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2020年1–2月,通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情况,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不足,通报表扬案件查办突出的市,并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进行加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抓责任落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印发具体的行动方案,将目标、重点、任务、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主体,抓网格化监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落实《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17﹞498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要定格、定人、定责,科学设置网格体系,确定网格责任人,明确网格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新模式。

  (三)强化导向,抓问题发现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创新问题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2019年,实行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制度,各地每月报送问题发现、查处的进展情况,坚决做到查不深、查不实、查不到位的不放过,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各地问题发现和销号的数量将作为加分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强化处罚,抓执法办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辽宁省农委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农质﹝2018﹞13号),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要向社会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视频和图像资料,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不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对于案件追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生产经营主体,要纳入信用管理。

  (五)强化共治,抓协调联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六)强化共享,抓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请分别于2019年5月、7月、10月和2020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当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9年7月和2020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和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问题发现查处台账(附件2)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3),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9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4月29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联系人:李沛炎;

  电话(传真):024—23447862;

  邮箱:lnsncpjg@163.com

  附件:1. 2019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 2019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3. 2019年1—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4.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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