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0号)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5-13 点击:1543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4-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19〕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结合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及政府立法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行政立法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及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提高法治湖北建设质量和水平,为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行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坚持立法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一芯两带三区”战略、打好三大攻坚战、改革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以及保障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注重立法有效实施,通过立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创新行政立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宣传,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注重适应法治实践需要,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加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强化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省司法厅要不断强化在行政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及时化解立法争议,把好关口,坚决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

  四、加强行政立法组织协调。要切实维护年度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项目的,须报经省政府及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的同意。对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年内完成的项目和适时修订的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草案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及时介入,全过程跟踪把握起草进度,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对抓紧调研的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及时进行前期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设区的市、州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制定等相关立法工作。

  2019年4月19日

  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

  一、年内完成的项目(5件)

  1、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3、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4、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

  5、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

  二、适时修订的项目(11件)

  1、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修订)

  2、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修订)

  3、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4、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修订)

  5、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

  6、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7、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修订)

  8、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9、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

  10、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修订)

  11、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三、抓紧调研的项目(10件)

  1、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2、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湖北省普通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5、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6、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

  7、湖北省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8、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9、湖北省气象服务办法

  10、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修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及时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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