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9]272号)

来源: 吉林省财政厅 更新时间:2019-05-10 点击:8017

发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
发布日期: 2019-04-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财粮[2019]272号
实施日期: 2019-04-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有关补贴政策精神,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玉米和大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有关补贴政策精神,国家决定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区)实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为落实好我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是实现“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有效支撑,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财政补贴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运用财政补贴手段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维护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更好地推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东北三省一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有效促进当地加工业、畜牧业发展,提升农牧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等部门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⒈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⒉差异补贴、调整结构。省将补贴资金向玉米和大豆优势主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主产区玉米和大豆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促进非优势产区调减玉米种植。在鼓励多途径扩大大豆种植同时,稳定玉米生产,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⒊明确责任、分级落实。省政府对全省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负总责,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全省补贴实施办法,核定分市县补贴总额,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等原则;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省补贴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核定补贴面积,确定本地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落实补贴政策。

  ⒋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此前农民补贴的工作基础,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发放快捷有效。

  二、主要内容

  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实施市场化收购,同时,建立完善我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发放补贴,保障优势产区农民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确定补贴额度。

  ⒈中央对各省核定的补贴额度。充分发挥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体现优质优价,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定额补贴。国家主要综合考虑粮食供求平衡、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中央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亩均补贴水平,报国务院批准后测算分配对各省补贴额度。

  ⒉省对市县核定的补贴额度。参照中央补贴资金核定原则,省对市县补贴核定体现向玉米和大豆优势主产区倾斜,向玉米和大豆的核心区和主体功能区倾斜。省对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贴资金不集中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玉米补贴额度核定以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按照玉米播种面积和产量各占50%权重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

  大豆补贴额度按照上年度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播种面积测算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

  ⒊市县补贴额度的确定。市县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本地财力状况,以及玉米和大豆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确定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额度。玉米生产者补贴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大豆生产者补贴不得调剂。调剂的资金要确保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二)明确补贴内容。

  ⒈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受益。

  ⒉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

  ⒊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⒋补贴标准。各市县根据地域种植特点、玉米大豆未来预期收益比较、区域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标准。在鼓励大豆种植的同时,保持玉米优势产区产能的基本稳定。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⒈实行专户管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⒉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等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⒊规范发放管理。各市县要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或利用现有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和大豆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四)补贴政策的衔接。市县要统筹研究制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做到补贴管理一致、操作程序相同,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有效衔接,切实提高补贴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

  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全省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市县做好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土地流转,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市县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释放政策信号。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四、责任追究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7]3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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